当前位置: 上海律师网 > 上海刑事律师>上海辩护律师>我国的刑罚体系是如何确定的? >

我国的刑罚体系是如何确定的?

时间:2010-10-19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www.law95.com 作者: 上海律师
我国的刑罚体系是如何确定的?
  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必须遵循
适用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我国刑
罚体系是主刑和附加刑相结合,轻重衔接,层次分明,刑罚
方法与非刑罚措施相互补充而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
    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
要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
同一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主刑;对一个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依法分别定罪判刑后最
后宣判的只能是一个主刑。我国刑罚主刑酌种类有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主
要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对同一犯罪或同
一犯罪分子,依法可以同时判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的种类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对外
国人犯罪适用的驱逐出境4种。
    我国的刑罚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除刑法外,其他任何
法律都无权规定刑罚体系。我国刑罚体系是各种刑罚按照由
轻到重的顺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形成阶梯,他们
在性质上各不相同,彼此不能取代,进而构成轻重相济、互
相衔接、排列有序的有机整体。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按照这些
刑罚方法及条件、幅度、方式来判处刑罚。 TAG: 我国的刑罚体系是如何确定的?

专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