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红宝石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纺上诉案(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6号)
本案要点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的债务人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其履行义务
的责任。原债务人从合同关系中退出后,其享有的抗辩权由新债务人承受。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
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
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
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
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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