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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约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时间:2010-10-8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www.law95.com 作者: 上海律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约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许民二终字第169号)
    2004年12月10日,原告张某某借给被告杨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口头
    约定月息3分。2005年6月20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利息2000元,
    后经原告催耍,被告一直未再付利息。至今本金也未归还。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50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已经返还原告本金2000元,还应返还
    原告本金13000元。
    一审法院判浃: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于2007年12月21日前按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偿付利息,该日期以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约定的
    月息3分计息向原告支付利息。
    被告杨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许昌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约定月利患3分的债权债
务关系明确。由于原、被告约定利息高于当时同期银行息率,应当按同期银行
利息的四倍计算,高出部分不予支持。2007年12月21日以后银行利率调高,
其4倍己超过3分,故应以约定的3分计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我国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都需要根据借款的期限等情况,向贷款人支
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4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则不一定都要支付
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法律对自
然人借款利率做限制性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贷款人高利放贷的行为。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民
间借贷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
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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