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种类及理由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
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昀约定而
发生的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既可约定由一方享有,也可约定由双充
享有,既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另外订立一个合同约定。尸
有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但约定的
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并不导致合同的自动解除,合同必须由解除
权人行使解除权才能解除,也即在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
后,只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解除合同的
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止。解除权人不作出解除合同的
意思表示,即使发生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得
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当解除条件成熟,一旦解除权人作出解除合同
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对方同意。
(2)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
即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5种。
第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不可抗力解除合
同,是指因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法律、政令的变
化而导致合同的解除。由自然灾害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受灾一方可
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订立合同时.
法律没有设立禁止性规定,合同订立后,法律修订或新法颁布,出
现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可根据修订的或新颁布的法律的规定通知对
方解除合同。要注意的是,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合同,
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
除,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一般情况下另一
方当事人只能主张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变更,但如果部分履行严重
影响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欲实现的缔约目的时,应承认其享有解除合
同的权利。
第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明示、默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主要债
务。主要债务的履行,关系到债权人最重要权利的实现,关系到订
立合同最主要目的的实现,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即表明了自己不愿受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该当事人已
形同虚设,而另一方债权的实现就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另
一方有权在解除合同或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以保障
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在此规定下要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即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是
最重要的义务,而不是一些次要的、附属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
按照约定履行了主要债务,虽然一些次要的、附属的义务没有履
行,另一方也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
②债务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催告”
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履行迟延以后,债权人不
能马上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还要给债务人一个催告,给债务人一
个合理的宽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时,债务人
仍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中无确定履行期限
的,债权人要解除合同须经两次催告,第一次是履行合同的催告,
债务人不满足催告的要求将负迟延履行责任,第二次才是解除合同
的催告,债务人不满足催告的要求将导致债权人解除合同,两个条
件缺一不可。
第四,根本违约。即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违约的形式有很多,
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
违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以上4种情形之外,法律有明文
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才能解除合同,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无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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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种类及理由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