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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抢越铁道路口发生交通事故

时间:2010-11-9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www.law95.com 作者: 上海律师

机动车抢越铁道路口发生交通事故
    某地有一无人看守铁道路口,某日高某在驾车通过该铁路道口时,
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和火车的示警,强行穿越道口,结果与某铁路分局
正常行驶的运输煤炭的火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交通事故。死
者家属向管辖该地区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该铁路
运输分局赔偿死者父母的赡养费、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8
万元。铁路分局接到起诉书后,答辩称:交通事故发生的铁路道口属于
无人看守道口,道口附近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死者无视道口的警示标
志和火车司机的鸣笛示警,抢越该道口,是造成车毁人亡的原因,事故
的责任应由死者自行承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铁路部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本案
中的铁路道口为无人看守的道口,道口的警示标志齐全有效,一切过往
车辆自身负有安全通行的注意义务。高某驾车通过该道口,未能按照
规定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而是未顾及自身以及火车运行的安全,强
行抢越,属于违章通行,应当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违章通过该道口
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因此铁路部门不承
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5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道路口加强管理
意见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
    第四十八条【载物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
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
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
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
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
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
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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