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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拆迁,拆迁款如何分割?

时间:2010-2-5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www.law95.com 作者: 上海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静民三(民)初字第4 3 0

    原告汤XX,男,1 9XX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

海市常德路XX号。

    原告汤XX,男,1 9 XX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上海市常德路XX号。

    原告汤睿,男,1 9 8X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

海市常德路X号。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浩,吉建明,上海市普若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汤B,男,1 9 XXX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

地上海市常德路XX号。

    原告汤XX、汤XX、汤X诉被告汤B中所有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 0 0 91 11 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坚烈独任审

判。本院于2 0 0 91 27日、1 22 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浩,吉建明,被告汤B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原告汤XX、汤XX、汤X分别是被告的兄

弟、儿子和侄子,由于位于本市常德路XX号房屋被列入动拆

迁范围,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原告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现被告与房屋动拆迁公司已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已搬迁完毕,动迁款项人民币

13 9 00 0 0元已由动拆迁公司以被告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

于家庭内部矛盾,在动拆迁补偿款下来之后根本不通知三原告

分割该款项,完全排除三原告之合法权益,不分动迁补偿款。

根据规定,三原告对动迁补偿款应有相应的份额。原告为维护

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三原告动迁补偿款

人民币10 4 25 0 0元。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现在上海xx动拆迁有限公司的动迁款人民币

1 6 35 1 9元,其中人民币1 5 00 0 0元归原告汤xx、汤xx所有,

余款人民币1 35 1 9归被告汤B所有;

    二、本市常德路1 2XX31 4X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汤XX

和被告汤B按份共有,双方各占5 0%份额;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4182. 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7091. 25元,由原告汤伟新XX、汤XX、汤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 0 1 011 1日经

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邵坚烈

OO年一月十一日

      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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