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静民三(民)初字第4 3 0号
原告汤XX,男,1 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
海市常德路XX号。
原告汤XX,男,1 9 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上海市常德路XX号。
原告汤睿,男,1 9 8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
海市常德路X号。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浩,吉建明,上海市普若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汤B,男,1 9 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
地上海市常德路XX号。
原告汤XX、汤XX、汤X诉被告汤B中所有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 0 0 9年1 1月1 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坚烈独任审
判。本院于2 0 0 9年1 2月7日、1 2月2 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浩,吉建明,被告汤B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原告汤XX、汤XX、汤X分别是被告的兄
弟、儿子和侄子,由于位于本市常德路XX号房屋被列入动拆
迁范围,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原告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现被告与房屋动拆迁公司已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已搬迁完毕,动迁款项人民币
1,3 9 0,0 0 0元已由动拆迁公司以被告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
于家庭内部矛盾,在动拆迁补偿款下来之后根本不通知三原告
分割该款项,完全排除三原告之合法权益,不分动迁补偿款。
根据规定,三原告对动迁补偿款应有相应的份额。原告为维护
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三原告动迁补偿款
人民币1,0 4 2,5 0 0元。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现在上海xx动拆迁有限公司的动迁款人民币
1 6 3,5 1 9元,其中人民币1 5 0,0 0 0元归原告汤xx、汤xx所有,
余款人民币1 3,5 1 9归被告汤B所有;
二、本市常德路1 2XX弄3号1 4X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汤XX
和被告汤B按份共有,双方各占5 0%份额;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4,182. 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7,091. 25元,由原告汤伟新XX、汤XX、汤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 0 1 0年1月1 1日经
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邵坚烈
二O—O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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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律师系上海知名法律专家,担任过法官,现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于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庭实战经验。多年来,张浩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娴熟的谈判技巧,良好的社会关系,使得在代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了解审判尺度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能以独特的视角解读法律,使案件转败为胜,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赢得良好声誉,多次接受国内外媒体电台采访,其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报道,系东方大律师节目特约嘉宾,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特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