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词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含义,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没
有对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出版的《土地管
理基础知识》从土地管理角度这样定义:“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
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
去和现在的活动结果。”因此,从土地管理角度,可以认为土地是一个
综合体,是自然的产物,具有以下自然特征:第一,固定性。土地是
自然的生成物,它总是固定在地表的某个位置上,人们不能凭借自己
的意志任意移动,因此,土地的利用也就具有鲜明的地域性,这就要
求人们因地制宜地组织土地利用,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第二,
不可再生性。土地在人类产生之前经过亿万年的自然演变而成,不是
凭借人力可以制造的。第三,不可替代性。土地是我们生长繁衍的地
方,是我们衣食之源,单凭人类自身科技,很难创造出真正有效的替
代品。第四,差异性。土地由于其地理位置、土壤结构、地形和地势
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实用价值,也就是说,不同的土地是不等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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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律师系上海知名法律专家,担任过法官,现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于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庭实战经验。多年来,张浩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娴熟的谈判技巧,良好的社会关系,使得在代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了解审判尺度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能以独特的视角解读法律,使案件转败为胜,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赢得良好声誉,多次接受国内外媒体电台采访,其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报道,系东方大律师节目特约嘉宾,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特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