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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内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1-4-8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www.law95.com 作者: 上海律师


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内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某酒楼有限公司与廖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26号)
本案要点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与孕期内女职工解除劳动
合同。
相关规定
《劳动法》29;《职业病防治法》32、49;《妇女权益保障法》27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
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用人单位草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干预,是工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维权职
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影响极大。单个劳动者处
于分散、孤立、弱小、无助的地位,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抗衡态势,特别是在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即时辞退、预告辞退或裁员时。因此,本条将工会干预
辞退规定为辞退的必要程序,赋予工会对辞退的参与和监督权。
相关接定
《工会法》21;《劳动法》30
注意本条前五项规定尚未包括足以引起劳动合同终止的全部事由,例如,
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主体资格消灭,就还未能被上
述规定所全部包括。故作出第(六)项规定,为完善劳动合同终止事由的立法
和在法律适用中应对新情况提供依据。
镣相关规定
《劳动法》23;《民法通则》9、20、23;《企业破产法》107、121;《公司
法》181 TAG: 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内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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