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蒋先生将其从开发商处购买的商铺出租给某公司开
便利店,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约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5 000
元,每季度支付一次租金;若逾期支付租金达3个月以上的,蒋先生
有权单独解除租赁合同,同时作为承租人的某公司向蒋先生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15 000元。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对商铺进行了装修,并开
始经营使用。但几个月过后,因为经营不善,该公司使用该商铺经营
便利店一段时间后就空关,并拖欠蒋先生长达3个月的租金。蒋先
生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协议,收回所出租的商铺,并
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庭审中,作为承租人的该公
司认为到开庭为止蒋先型都没有该商铺的产权证,所以双方所签订
的《商铺租赁协议》无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出租的商铺虽无产证,但租赁合同已实际
履行,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
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
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蒋先生与
该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
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协议。同时,虽然蒋先生至今未
取得该商铺的产权证,但是并不影响作为承租人的该公司对商铺的占
有使用,而且蒋先生未取得产权证也并非其自身原因所致。因此,按照
《商铺租赁协议》的约定,蒋先生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
约金,并可依协议约定单方解除租赁协议,提前收回所出租的商铺。
法院最终支持了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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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律师系上海知名法律专家,担任过法官,现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于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庭实战经验。多年来,张浩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娴熟的谈判技巧,良好的社会关系,使得在代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了解审判尺度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能以独特的视角解读法律,使案件转败为胜,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赢得良好声誉,多次接受国内外媒体电台采访,其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报道,系东方大律师节目特约嘉宾,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特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