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亲属之间过户分继承和赠与两大类,其产权转移程序不一样。
但200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虏地产市场个人
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
系、直系亲属赠与都归类到无偿赠与的管理,通知明确将个人向他人无偿
赠与不动产,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
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其产权转移程序为:先办理赠与公
证,然后进行评估,最后办理更名。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对受
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
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
机关)会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
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关于加强
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
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
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
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税发[ 2005] 172
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
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
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
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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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律师系上海知名法律专家,担任过法官,现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于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庭实战经验。多年来,张浩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娴熟的谈判技巧,良好的社会关系,使得在代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了解审判尺度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能以独特的视角解读法律,使案件转败为胜,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赢得良好声誉,多次接受国内外媒体电台采访,其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报道,系东方大律师节目特约嘉宾,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特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