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因公事被其所属公司委派到上海来工作,为了解决居住问
题,2008年5月,小沈在A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与房东林先
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小沈即按约向林先生支付
了人民币9 000元的押金及人民币9 000元的租金。当日,小沈即搬
入该房屋内。入住没过多久小沈便感觉自己身体有所不适,2008年
5月30日,小沈察觉自己身体不适的原因可鸵与该房屋内空气质量
存在问题有关,随即其便向林先生提出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林
先生并不同意。之后,小沈对租赁房屋进行了空气质量鉴定,由上海
市预防医学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评价为房屋客厅空气中甲醛浓度
不符合相关标准。2008年6月19日,小沈将该房屋钥匙交还给林先
生。后小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林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并要求林先生退还其已支付的房租及押金。庭审中,林先生称,当初
签订合同不久后,即5月底,小沈称该房屋有味道曾向其提出要求解
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但小沈对此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后
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小沈朋友所做的,检测结
论难免失实,自己所出租的房屋超标不严重。
本案中,小沈与房东林先生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房屋租赁事宜
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初小沈和林先生在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对租赁房屋甲醛超标均不知情,故该份合同不存
在撤销、变更、无效的事由,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
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
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33条规定,租赁物
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
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小沈提供了相关
机构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明确写明该房屋客厅空气中甲醛浓度不
符合相关标准。故小沈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造成合同解除
的责任在于房屋出租人林先生,故林先生无权要求小沈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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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律师系上海知名法律专家,担任过法官,现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于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庭实战经验。多年来,张浩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娴熟的谈判技巧,良好的社会关系,使得在代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了解审判尺度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能以独特的视角解读法律,使案件转败为胜,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赢得良好声誉,多次接受国内外媒体电台采访,其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报道,系东方大律师节目特约嘉宾,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特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