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他人代理结婚登记能否作为申请和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
◇案情介绍◇
熊男(1979年1月10日生),与胡女(1978年生),属在外省工作
的老乡。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后于1999年7月8日登记
结婚。登记结婚时,双方均未回老家办理。而是委托家中亲戚朋友代为
办理。由于熊男在登记时年龄未达法定婚龄,经人涂改后伪造为1977年
1月10日出生。2000年双方生育一女。2004年7月熊男以其在结婚登
记时尚不满22周岁不够结婚登记年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熊男登记结婚时不够登记结婚的年龄,
虽属婚姻无敖的情形;但在起诉时,该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不存
在,不应支持其婚姻无效的请求。但是,双方结婚时,未亲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违反法律关于结婚男女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
婚登记的强制性规定,故判决宣告熊男与胡女婚姻无效。
◇张浩案例分析◇
1.依照《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
属于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之一,即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本案熊男
在1999年登记结婚时不满22周岁,依法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
是到2004年起诉时,熊男已经25岁,使得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再存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第8条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婚姻无效的请求。
2.《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登记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依法不能代理进行,必须当事
人亲自办理。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的舰定,“违反
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3.熊男与胡女婚姻宣告无效案如还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
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TAG:
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