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颠覆国家政权案
被告人黄某于2003年1月,在境外“博讯”新闻网站上以“清水君”之名
组织、策划成立所谓“中华爱国民主党”,并在互联网上发表由其亲自制定的
《中华爱国民主党党章》(征求意见稿),该党章在总则中确定:“中华爱国民主
党”的短、中、长期目标是“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中国独裁集团的黑暗势力和
垄断制度”、“深刻批判和反思独裁集团祸国殃民的罪行”、最终“建立大中华民
主联盟”。并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清水君”的名义,在“博讯”
新闻网上发表由其撰写的《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珍惜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
华-CPDP中华爱国民主党成立宣言》等大量文章,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独
裁政权”,提出“三权分立,双重首长制”,建立“强大的政治替代组织”及“爱
民”根据地,最终实现“大中华民主联盟”的政治目标。另外在互联网上还发布
了大量文章,具体指导如何开展所谓“中华爱国民主党”工作的方法,唆使他们
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支部,发展党员,扩大组织,散发传单,以达到其颠覆
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2003年8月,被告人黄某归国后先后在昆
明、绵竹、连云潜等地上网发表文章或发放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办人“清
水君”的名片,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思想”,为颠覆国家政权积极进行
组织活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以所谓“中华爱国民主党.”筹
委会负责人的身份,在互联网发表玟嫜;号召并积极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
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
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
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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